近日,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驻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省内新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起,驻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省内新生,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 根据通知规定,申请迁移户口的新生可持户口簿中的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到学校报到。学校要在入学年度的11月1日前,持录取通知书、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盖有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或省、市人社部门技工学校招生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统一到驻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通知自2017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日。 通知中提到的驻鲁普通高校是指,经批准列入国家和省招生计划且具有学历或技工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 据悉,自2008年起,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这意味着,没有院校所在地户口的省内其他地市毕业生留在当地工作,很难享受到与当地人一样的待遇。今年3月,山东出台规定,针对农村籍大学生,探索省内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对省内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大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实际,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近日出台的这一政策,将农村籍大学生扩展到省内生源,有利于院校所在地市留住更多人才。另外,山东生源考入外省大中专院校以及外省生源考入山东院校,仍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