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昌工学院,教育部代码:13241,成立于2002年,是经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普通本科高校。学校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占地面积745亩,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条 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批次 第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2017年计划面向全国招收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五大学科门类、64个本专科专业的学生。 第六条 学校在湖北省按本科二批次招生,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批次,分别以生源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校根据生源省(区、市)提供的生源情况,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投档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调阅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九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招收其他志愿考生,当征集志愿生源不足时未完成计划调整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上,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录取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情况调剂到相关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的相关细则。 第十二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所有考生,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过摄影类专业考试的省份,考生须使用武昌工学院摄影专业校考成绩。学校未组织专业考试的省份,均使用各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统(联)考成绩。 第十四条 湖北省艺术类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的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他省份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艺术文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数学、英语分数并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艺术理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英语分数并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体检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五章 奖励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 2007 〕89号)等文件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贫困助学金,帮助有需要的优秀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武昌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向全校30%以上的学生颁发各项奖学金。此外,还设有“武昌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武昌工学院广文教育奖励基金”等多种奖励基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九条 录取的新生应持武昌工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须缴纳经湖北省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七章 毕业文凭 第二十二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由国家承认的武昌工学院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武昌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由武昌工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文件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wuit. cn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白沙洲大道110号 邮编:430065 联系电话:027-88151945 传 真:027-88151183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武昌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武昌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