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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1年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报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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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考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同等学力;    3.本人户口和父母亲常住户口在我省;由外省迁入我省的考 ...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考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同等学力;
  
  3.本人户口和父母亲常住户口在我省;由外省迁入我省的考生,须户籍在我省满三年和本人具备我省高中三年学籍;
  
  4.身体健康。
  
  (二)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普通高中毕业生未取得《云南省中学生体育标准合格证》者;
  
  7.常住户口不在我省者(含父母)。
  
  二、报名、考试时间及地点
  
  (一)艺术类统考
  
  1.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12月15日至25日
  
  专业统考报名时间:2011年1月12日至13日
  
  考试时间:
  
  音乐类统考:2011年1月15日至19日
  
  美术类统考:2011年1月16日至17日
  
  专业统考报名地点:云南艺术学院(麻园校区)
  
  联系电话:0871-5123506(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招生处)
  
  0871-6249078(云南艺术学院招办)
  
  2.注意事项:
  
  考生报名按《云南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实施办法》填报。
  
  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按文史、理工两大类报考,普通考生在“科类或类别”栏只选择“文史”或“理工”。
  
  需报考艺术类院校(系科)的考生,或报考其他科类需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的考生,在“是否参加艺术专业考试”栏选择“参加”项,并根据本人报考的专业情况在“是否参加艺术专业统考”和“是否参加艺术专业非统考”两栏选填相应项目。
  
  考生持县(市、区)招考办签发的普通高等艺术院校专业考试《报考证》直接到主考院校,按报考须知要求,办理专业考试手续,按规定标准缴纳专业考试费,并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3.省内、省外非统考专业
  
  报名时间由招生院校报省招考院备案后确定,考生持普通高等院校专业考试《报考证》到报考院校设置的专业考点办理报考手续。
  
  (二)体育类统考
  
  1.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12月15日至25日
  
  考试时间:2011年3月7日至18日
  
  考试地点:云南师范大学(昆明市一二一大街298号)
  
  联系电话:0871-5123506(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招生处)
  
  0871-5847389(云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2.注意事项:
  
  考生报名按《云南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实施办法》填报。
  
  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按文史、理工两大类报考,普通考生在“科类或类别”栏只选择“文史”或“理工”。
  
  需报考体育类院校(系科)的考生,或报考其他科类需参加体育类专业考试的学生,在“是否参加体育专业考试”栏选择“参加”项,同时在“体育专项”栏下拉列表内选择报考专项。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报考,不能缺报和多报,考生必须一次确定和填报清楚(例:田径有多个小项,但考生只能报考其中一个小项,如:200M或跳远等)报名结束后不得再次更改专项。
  
  专业考试考务费,由承办专业考试的院校收取,考生在考试前两天将考务费交给领队或教练到考试现场换领准考证。考生在考前必须自行办理人身安全保险。
  
  参加民族传统体育运动训练高水平运动员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
  
  三、加强领导和宣传工作
  
  为切实做好2011年艺术、体育专业考试,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省招生考试院成立艺术、体育类统考招生组,负责全省招生统考工作。
  
  各招考办和招生院校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艺术、体育报名、统考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工作,使考生、家长和社会都了解各项招生政策和事宜,保证艺术、体育类统考工作顺利进行。对逾期未报的考生,将不再进行补报。
  
  各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的各项制度和政策,坚持原则和标准,排除不正之风的干扰,确保考生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竞争。决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舞弊和弄虚作假,如有违反,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处罚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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