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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11年上半年全国六项非学历证书考试中已认定违规考生的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联系电话:0571-88908521;8890852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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