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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函授学员中的待业青年在学习期间就业,就业后与所学专业不对口的,如本人申请,经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审查批准后可以在校内转专业。同科类的,可转入对口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不同科类的,则只能转入对口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五条 因病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单位签署意见,需要较长时间治疗者;因工作单位证明,需要较长时间脱离学习者,准予休学,并发休学证明书。 学员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者,按退学处理。如未连续招生或其它特殊原因可延长休学一年。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后,学员应于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任职单位鉴署意见,学校审查批准后方能复学,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还必须有原医院出据的已恢复健康,能坚持学习的证明。 第十七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旷课(指面授)超过30学时者; 2、一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必修)达4门及其以上者; 3、经补考,各学期累计有5门(含5门)以上课程(必修)不及格者; 4、有两次考试舞弊行为或无故擅自不参加期末考试者; 5、同年级须第二次留级者 6、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或因其它原因自愿退学者; 7、因病经县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能坚持学习者,退学的学员可发给退学证明但一律不得复学。 第四章 纪律、处分与考勤、奖励 第十八条 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校纪者,学校应视其情节严重、悔改态度等,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同时通知所在单位并载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毕业鉴定与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函授生的毕业鉴定由各学院或函授站(点)组织进行,要实事求是的评价每个学生在学习期间的思想、学习、纪律、工作等诸方面的情况。认真填写学校下发的“毕业生登记表”并签署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内蒙古农业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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