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卫生部办公厅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见2011年2月13日《京华时报》) 入职查乙肝禁令频发而屡禁不止的现象,颇值得研究。 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都作出了相关规定。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10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执法检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然而,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造成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受限制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关机构的调查报告显示,接受调查的逾六成大型国企入职仍查乙肝。对此,社会对此反映强烈。这次卫生部禁令,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出的。 求学入职查乙肝禁令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乙肝病毒传播的认识误区还没有完全消除。医学临床已经证明,乙肝病毒传播途径包括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接触,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另一个原因是,部分地区对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对院校、用人单位、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违规的处罚力度不够。例如,北京市人社部门今年1月曾表示,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本市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月,广州市卫生局对违规检查乙肝的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做出通报批评并暂停开展体检服务的处罚决定。应该说,北京、广州对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这些处罚,较之过去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显然处罚太轻,如同隔靴挠痒。 禁止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测,对维护公平的入学、就业权利,促进维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愿卫生部这次禁令发出后,不能再被学校、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当做耳旁风。做到这一点,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是必然选择。 作者:侯文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