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对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确保体检工作的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与管理 1、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领导。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各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合作,依托卫生部门的技术、人力、场地和器材等条件,配备体检设施,积极采用先进技术进行体检信息采集,切实把体检工作抓好、抓实,确保体检信息不漏、不错,真实可信。 2、认真做好参检医师的选聘、培训及纪律教育。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各地在体检工作开始之前,要组织参检医师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工作纪律和体检标准等,统一、规范体检程序和检查方法,克服经验主义和麻痹思想,杜绝违纪舞弊行为,确保体检结论准确无误。对在体检工作中的违纪舞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3、建立健全体检工作责任制。各参检医生要严格执行体检标准和程序,按要求认真填涂体检表,并对本人所检查项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特别要求医生的书写要字迹工整,医院盖章要清晰。 4、规范体检工作程序。各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体检表中规定的项目组织体检,避免在体检中出现差错,杜绝不规范行为。在体检过程中,必须组织专家抽查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各科检查完毕后,须由负责检查的医生签字或盖章。主检医生要负责综合各科检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防止错检、漏检,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的、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确保各项目体检结论与总结论相符。对疑难问题要组织专家会诊审定,必要时可由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带考生到江西省人民医院进行体检,做出最终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