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积极引导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教育公平,依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科协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本着“减少照顾项目、降低加分分值、促进教育公平、维护录取公正”的原则,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20分投档。 第三条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非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毕业学校所在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20分投档。 第四条烈士子女,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20分投档。 第五条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20分投档。 第六条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 第七条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 第八条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