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考生小雨(化名)高考进错了考场,监考老师也没发现,事后,小雨高考语文被记“缺考”。学生家长认为监考老师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将咸阳市招生
委员会办公室(后变更为“咸阳市考试管理中心”)与渭城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渭城区招生办)起诉到咸阳市渭城区法院,随后又将省招办起诉至西安市
碑林区法院。
近日,咸阳渭城法院和西安碑林法院相继作出判决,对小雨家长的诉求,一家驳回一家支持。 进错考场答完语文试卷 2013年,20岁的小雨是咸阳一名高考复读生,因高考前一天没去看考场,6月7日高考第一天,小雨本应在“文史类第一考场”考试,却因粗心跑到“单招综合类第一考场”。 遗憾的是,监考老师在小雨入场检查准考证时也没发现,凑巧,当天本应坐在那个座位的考生“弃考”。接连的“巧合”直到语文考试结束后才被发现,可为时已晚。小雨说,受此影响,她在接下来的三科考试中接连失利。 因为这样耽误了孩子考试,小雨的家长先后向渭城区、咸阳市以及省招办递交材料反映情况。最终,渭城区招生办发来一份情况回复称:“该考生语文科 考试不按违纪处理,按缺考处理”,小雨的语文成绩为零分。这个处理结果让小雨的家长无法接受,他们认为,区招生办回复“不按违规处理,按缺考”,并没相关 条例遵循,“小雨的语文考试成绩不按违纪处理,也不能按照缺考处理,不能记零分,应该计入高考成绩总分”。 最终,小雨三科总分289分,目前就读一所大专。 两起诉讼一胜一败 小雨上大学后,家人决定继续走法律程序为孩子讨个说法。 小雨的外公郑先生代表小雨将咸阳市考试管理中心和渭城区招生办起诉到咸阳市渭城区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制作原告2013年陕西省高校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原告”。渭城区法院在2013年11月受理诉讼。 渭城区法院审理此案的同时,2013年12月,郑先生又将省招办起诉至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要求对方“在一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诉讼请求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即对该事件彻查得出结论并送达原告”。 今年2月18日,咸阳渭城区法院做出判决。判决书指出,因考生疏忽大意,没有按照准考证规定的试场及座位进行考试,是导致考试缺考的直接和主 因;监考没有及早发现、及时纠正,存在明显的工作失职。但原告行为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的考试违纪范围,故不予支持对考试违纪行为作出 处理决定。而渭城区招生办对考生作出了答复:“对该考生语文科考试不按违纪处理,按缺考处理”已送达,所以招生办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据此,法院 驳回原告诉求。 2月19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省招办负责全省国家和省级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具有对招生考试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告在 2013年6月13日向被告递交申请要求对小雨在参加2013全国普通高考语文科目考试发生坐错考场、答错考卷事件进行查处,被告在法定期限内虽然进行了 批传,但未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对其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支持。 24日,郑先生拿着两份判决书十分不理解,在他看来,相同的一件事,判决结果却相差甚远。他表示对渭城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已经向咸阳市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 有律师认为,这两份判决结果不同比较正常,因为被告主体对象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