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9日,民政部对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对分支机构疏于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查,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分支机构教育中介机构委员会超出该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开展阳光留学试点工作,并授权有关单位在境外设立“阳光留学境外联络处”,违规开展留学服务相关活动;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对分支机构教育中介机构委员会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的规定。鉴于该会已停止了阳光留学的相关活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的有关规定,民政部对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一是对教育中介机构工作委员会开展阳光留学活动的遗留问题进行清理,消除不良影响;二是建立健全重大活动内部审批制度,需要报主管部门批准的,要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确保开展的活动符合社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三是建立健全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民政部将对该会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其他社会组织也要引以为戒,规范分支机构行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 当前,为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民政部已取消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审批项目,但取消审批不等于取消监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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