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注意到《国防奖学金管理办法》专门有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的章节,这是基于什么考虑?与以往比有什么新要求?
答:国防奖学金协议书是国防奖学金发放、追缴的基本依据。以前,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由各军区级单位干部部和有关签约高校研究制定,协议书文本的审定不够严谨,内容不够规范,要求不够统一,影响了国防奖学金发放、追缴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为此,《国防奖学金管理办法》专门就协议书的制定单位、内容、审定程序,以及签订人和起算时间等作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就协议书制定、签订的重点内容、环节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协议书文本由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会同同级财务部门和签约高校共同研究制定,并应于确定或者变更当年的8月31日前报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备案;二是协议书文本应包括国防奖学金的性质、发放标准和办法,国防生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国防生违约、淘汰条件及处理办法,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退缴数额、程序和时限等内容;三是协议书由驻签约高校选培办、签约高校和国防生共同签订,年龄不满18周岁的国防生还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四是协议书签订的起算时间,招收的国防生从其入学当月起算,选拔的国防生从选拔当年秋季开学当月起算。
问:国防奖学金如何发放?怎样保证国防奖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答:国防奖学金是用来资助国防生完成学业的专项经费,全部用于国防生本人学习、生活所需。《国防奖学金管理办法》明确,从2008年9月1日起,国防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000元,其中学杂费和生活补助费各5000元。学杂费由驻签约高校选培办和挂靠管理单位财务部门与签约高校直接结算,不足部分由国防生本人缴纳,结余部分于学杂费结算结束后一次性发放给国防生本人。生活补助费由驻签约高校选培办按每学年10个月逐月发给国防生本人,寒暑假(一般每学年2个月)不发放生活补助费。为了保证国防奖学金及时足额到位,《国防奖学金管理办法》作了如下硬性规定:一是细化了各级职责,就国防奖学金资金的申请、划拨程序和要求作了明确。二是统一了发放的时间节点。国防生的学杂费,驻签约高校选培办应当在秋季开学两周内与高校结算,新招收、选拔的国防生可延后至复审复查结束后一周内结算;国防生的生活补助费,要于每月5日前发至国防生本人。三是建立了发放登记和公示制度。学杂费的结算、生活费的领取要进行登记。每学年终了前的最后一个月,要向国防生公布当学年国防生学杂费结算和生活补助费发放情况。
问:对违约、被淘汰的国防生,在国防奖学金退缴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国防生培养实行全程淘汰筛选,符合违约条件或达不到培养目标的国防生,将被取消国防生资格,作违约或淘汰处理。《国防奖学金管理办法》根据违约、淘汰国防生的各种情形,就国防奖学金的退还和违约金的缴纳作了分类明确。
违约的国防生,应当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并缴纳已享受国防奖学金2至3倍的违约金。按此办法处理的国防生,一般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二)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三)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者被签约高校退学、开除学籍的;(四)违反规定转学、转专业、考研、结婚的;(五)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协议,或者拒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六)以逃避到军队工作为目的,故意不达到军政训练要求,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完成学业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七)其他违约情形被取消国防生资格的。
淘汰国防生是否应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需要根据淘汰原因来确定。淘汰国防生具有下列情形,应当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受到高校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者自身学习训练原因(主观故意者除外)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达到培养目标的。因身体疾患(自伤、自残者除外),经一年以内时间治疗仍不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被淘汰的国防生,不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