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浙江省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招生原则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高我院高等职业教育生源质量,以有利于我院科学、合理、有效地选拔人才,有利于促进我院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选拔符合培养目标、具有专业发展潜质的学生,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选拔和社会监督制约相结合,全面综合评价和特殊才能测评相结合,评价选拔模式多元和保证质量标准相结合,逐步完善与我院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多元化选拔录取机制,探索形成符合高等职业教育特点和规律的招生考试评价机制。 (二)招生原则 规范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各项工作和操作程序,坚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自律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科学选才、体现特色的原则;坚持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与实施机构 学校成立有招生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以保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院领导、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分院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全面负责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制定实施方案,讨论决定三位一体招生的重大事宜。 (二)工作机构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为:根据招生方案开展各项工作,制订相关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处理各招生环节的日常工作,处理在招生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 (三)监督机构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监督实行省教育考试院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监督,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为三位一体招生的校内监督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