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2010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0]6号)文件精神,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省教育厅批准,我院今年将继续进行单独招生试点。单独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和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为确保单独招生工作公平、公正顺利实施,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910),是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第二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学制:3年。 行政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学院成立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单独招生各项工作的统筹管理。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领导小组下设七个工作组:招生录取组、命题考务组、安全保卫组、纪检监察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专业咨询组,负责相关工作,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单独招生工作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负责单独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单独招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院的单独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协助学院宣传部门设计单独招生简章; 3.加强对单独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加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院单独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4.负责学院单独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5.组织实施单独招生的录取工作;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单独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第五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单独招生工作。 第六条 报名条件及招生计划: 凡具有参加2016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三校生(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等)应、往届毕业生及具有高中同等学历等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我院单独招生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