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普通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身体健康; (四)户口和学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考生及其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3年(截止日期按2015年12月31日前推计算,下同),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具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并在宁夏学校完成规定的学制; 2、考生及其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6年,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高中阶段在区外学校就读,且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教育考试中心办理过出省就读注册手续; 3、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12年,具有宁夏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籍,并在宁夏学校完成规定的学制; 4、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2年,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 5、考生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是经组织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调入我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或按宁党发[2009]47号文件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考生本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具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部队调防干部子女,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6、考生父亲或者母亲来宁投资经商满2年(截止日期按2015年12月31日前推计算),经评估确认,近2年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近2年每年缴纳各种税金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截止日期按2015年12月31日前推计算),考生本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2年,考生至少应届高三学年在我区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并修满一年学业,具有宁夏普通高中学籍,且学籍注册须在高三学年10月30日前完成,符合宁夏普通高中毕业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注册手续; 考生父亲或者母亲来宁投资经商满3年(截止日期按2015年12月31日前推计算),经评估确认,近3年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近3年每年缴纳各种税金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截止日期按2015年12月31日前推计算),考生本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3年, 考生至少在我区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并修满二年高中学业,具有宁夏普通高中学籍,且学籍注册须在高二学年10月30日前完成,符合宁夏普通高中毕业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注册手续; 7、2016年高考报名截止之日前,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具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并在宁夏高中学校修满3年规定的年限教育,但不符合上述第1至6款规定的,可以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区内普通高等学校、第三批录取的区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录取的区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8、2016年高考报名截止之日前,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但不符合上述第1至7款规定的,可以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第三批录取的区内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录取的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9、非宁夏户籍流动人员子女考生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具有连续6年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含6年,截止日期按2015年12月31日前推计算,下同),在宁夏连续居住6年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含6年,截止日期按2015年12月31日前推计算),在宁夏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参保费(含3年,截止日期按2015年12月31日前推计算),考生本人在宁夏初中和高中学校连续就读满6年(截止日期按2016年8月31日前推计算),具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和宁夏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可以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区内所有普通高等学校以及第二批、第三批录取的区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录取的区外高职(专科)院校或者专业; 10、非宁夏户籍流动人员子女考生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具有满3年不满6年(含3年,截止日期按2015年12月31日前推计算)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在宁夏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考生本人在宁夏高中学校连续就读满3年(截止日期按2016年8月31日前推计算)、具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和宁夏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名的完整的高中就读档案(包括考生本人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每学期报名注册登记表和学生手册),可以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第三批录取的区内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录取的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一)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三)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四)在参加往年普通高考考试或其他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被暂停参加本年度普通高考的考生; (五)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