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院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院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院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3567 在陕招生代码:8133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成立于2003年4月,占地1203亩,设有12个党政群部门、2个分院、7个系、1个附属中专及1所二级甲等附属医院,有教职员工和医务人员1394人,其中专任教师705人,正高级职称37人、副高级职称299人,博士及硕士155人。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16605人,开设三年制高职专业50个,五年制大专专业19个,三年制中专专业26个,涵盖11个专业大类、30个专业类,形成了以医药卫生、文化教育、财经和制造等专业大类为主,融高等中等职业教育、短期劳动技能培训、成人继续教育于一体的办学格局。 学院各类实验实训场所达83354平方米,建有机械、电子、医护、医药、汽车、财经、电子、土建等各类实验实训中心11个,实验实训室228个,农牧场1000多亩,各类实践基地350多个,处于全省乃至西部地区同类院校领先水平,被宝鸡市人民政府列入依托学院建设中国西部职业教育综合性实训基地规划。目前已有省级重点专业8个,省级精品课程3门,省级优秀教学团队1个,国家、省级重点建设实验实训基地6个,23项省级标志性教学成果处于全省市属高职院校领先水平。2015年6月正式成为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 第五条 办学地点: 1.校本部:宝鸡市高新大道239号 邮编:721013 2.凤翔师范分院:宝鸡市凤翔县秦凤路6号 邮编:721400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党政领导下,负责确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察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学院网址:www.bjvtc.com 招生咨询电话:0917—3568018 3568029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内,根据本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2016年招生专业及计划以陕西省招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报名,并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6年3月1日8∶00至3月5日17∶00,根据省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设立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考生于2016年3月6日至3月17日在我院招生就业处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须考生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确认报名信息,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我校单独考试招生准考证。每位考生允许填报4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其他专业调剂。 第六章 测试办法及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我院单独考试招生测试于3月19日在本院内举行,分为笔试和面试,总分500分。 1.笔试:所有考生均应参加笔试,时间:3月19日上午。 由我院自主命题和组织考试,在一份试卷上综合考核语文、数学、英语三科知识,总分300分,每科各100分。普高生笔试命题依据普通高中教学大纲必修部分,不超出教育部颁布的2016年普通高考考试大纲。“三校生”笔试命题依据现行职业高中教学大纲。 2.面试:所有考生均应参加面试,时间:3月19日下午。 普高生面试综合素质,内容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基本知识及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为200分。 三校生面试综合素质(内容同上)和专业技能,满分200分:综合素质100分;专业技能采用生源学校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或当场测评专业技能,按百分制折算。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录取原则按照测试总分(笔试+面试)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1.根据招生计划总数、考试成绩和报考人数,按照不同选拔方式分别划定录取控制线进行录取。 2.对报考志愿不足的专业,经报请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同意后,酌情削减该专业招生计划,多出计划调整到报考志愿多的专业。 3.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 4.分数相同时,按语文、数学、英语成绩顺序依次排列。“三校生”在同等条件下,专业技能水平测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我院于2016年4月5日前,将预录取考生名单通过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后,并将所报送的预录取考生名单在我院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预录取考生于2016年4月18日前持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校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未在4月18日前报到注册的考生,其录取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七条 考生按期到我院报到注册后,经省招办核准办理录取正式备案手续并公示。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学院提出特殊身体健康要求的专业,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院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学费:5000元/年—5500元/年; 住宿费(带暖气):650元/年—1100元/年。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学院每年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按一定比例进行综合奖励;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有一定的资助或减免政策。 第二十二条 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及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录取的新生,其招生性质、在校培养、毕业文凭等,与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新生完全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上报省教育厅、省招办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我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