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 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院高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和陕西省招办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学条件及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招生模式主要是综合评价招生。学院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确保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有序。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基本情况 1.学院名称:安康职业技术学院 2.国标代码:13952 3.在陕招生代码:8144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5.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6.修读时间:三年 7.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系部 学院设有临床医学系、基础医学系、护理系、机电工程系、建筑工程系、学前教育与艺术系、经济管理系、电子工程与信息系。 第五条 学院办学地址:安康市国家级高新区安康大道2号。 邮编:725000 学院网址:www.akvtc.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院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学院招委会由学院办公室、纪检室、招生处、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组成。 1.学院办公室职责:发布学院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有关招生工作会议,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2.纪检室职责:制定监督条例,全程监督综合评价招生各项工作,处理违规违纪案件。 3.招生处职责:负责招生办的日常工作,起草招生章程和细则,接受咨询,组织报名,公布录取结果,发放录取通知书。负责向学院招委会报告综合评价招生总结。 4.学生处职责:制定综合评价学生管理办法,负责学生资格审查、注册,制定本校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资助、一般困难资助评选办法等事宜。 5.教务处职责:负责技能测试的组织、命题及考试,评分标准,统计、分值换算,拟定综合评价招生专业、课程设置等事宜。 6.财务处职责:制定收费标准,负责收费、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资助、一般困难生资助、助学贷款发放,办理学生校方责任险,学生个人医疗保险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本院不设校外办学点。 招生信息网:www.akvtc.cn 招生咨询电话:0915—3112570 0915—8171012 第四章 招生计划、对象、范围 第八条 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属国家正式统招计划,招生专业依据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的结果为准。 第九条 招生对象:普通高中毕业生、“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必须已参加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报名。 第五章 综合评价网上报名时间及院校确认时间 第十条 凡符合综合评价招生考试条件的所有考生,务必于2016年3月1日至3月5日下午17时(农历一月二十三日至一月二十七日)根据陕西省招办公布的高职院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登录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名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并在我院网站填写电子报名表(报名网址:www.akvtc.cn),请广大考生不要错过申请报名时间。 第十一条 凡报考我院的考生,本人应于2016年3月7日至3月15日(农历一月二十九日至二月七日,双休日正常上班)到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南校区(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96号)学院招生处进行现场确认,请考生务必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高中阶段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单;确认报名信息;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参加技能测试准考证。 第六章 综合评价考试及测试内容、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我院综合评价文化基础课、技能测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出题、制卷、评卷、分值换算、总分、排序。 第十三条 我院特请安康市考试管理中心派员全程监督考试及测试过程,接受社会广泛监督,保证在公平、公正、公开下操作。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毕业生,由高中学水平考试成绩和院校组织的技能测试成绩(艺术类考生以统考或联考成绩作为技能测试成绩)两个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毕业生:总成绩=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技能测试成绩,各占比例为60%和40%。技能测试内容以现行高中开设的信息技术课为出题依据,难度适度。 第十六条 “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考试成绩由我院组织的语数外文化基础课测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两个部分组成。 第十七条 “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总成绩=语数外基础文化课测试成绩+技能测试成绩,各占比例为60%和40%,分别采用现行中职通用语数外教材和现行中职通用信息技术课为出题依据,基础文化课测试为综合试卷。 第十八条 对于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普通高中生,我院将按照高中同等学力人员的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凡报考我院医学专业的考生,我院将组织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肢体语言和表达表述能力。 第二十条 我院定于2016年4月1日至5日(农历二月二十四日至二月二十八日)将综合评价考生合格名单在学院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凡是通过公示的考生,请持考生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于2016年4月10日至15日(农历三月四日至三月九日)到我校报到注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价招生,对普通高中毕业生、“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考核分值均采用三百分制。 第二十三条 换算办法: 1.普通高中毕业生:总成绩=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技能测试成绩,即300分=180分+120分。高中学业水平成绩共计7门课程,分三个档次(A为100分,B为85分,C为70分),全部满分为180分计入;技能测试满分为120分计入。 2.“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总成绩=语数外基础文化课测试成绩+技能测试成绩,即300分=180分+120分。基础文化课(语数外)测试满分为180分计入;技能测试满分为120分计入。 3.普通高中毕业生、“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的成绩换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小数点后第2位采用四舍五入换算计入。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学校提出特殊身体健康要求的专业,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对于高考体检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二十五条 考生录取根据测试考核分数排名,由高向低依次排序,直到完成招生计划为止,如出现相同分数的考生,我院将采用下列办法: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学业水平测试原始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基础文化课程测试原始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我院严格依据考生报考志愿进行录取,未经考生本人同意不改变录取专业。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我院严格执行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及安康市财政局、物价局批复的标准收费。 第九章 国家奖学金、资助金、贷款等优惠政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受奖比例由省教育厅分配;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受奖比例为5%左右。 3.国家特困生资助:3500元/年,资助比例为10%左右。 4.国家一般困难生资助:2500元/年,资助比例为30%左右。 第二十八条 1.学生在校期间责任险、医疗保险费用均由学院全额支付,不向学生收取。 2.凡是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在毕业时如考上特岗从医从教者,国家将返还个人在校期间全部学费。 3.凡属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服兵役者,学费全免。 第二十九条 助学贷款: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额度为6000—8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省招办审核通过后,经省招办公布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解释权由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招委会负责解释。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