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院2016年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院分类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院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三条 招生模式。依据陕西省招办《关于做好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5〕29号)的文件精神,我院2016年分类招生包括高职综合评价招生、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两种模式。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4318,在陕招生代码:8149。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榆林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院基本情况。榆林职业技术学院是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榆林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分设榆林校本部和神木分校两个校区。两校区共占地面积1720亩,规划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 第六条 办学地点:校本部在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西环路1号,邮编:719000;神木校区在神木县神木新村南区,邮编:719300。 学院网址:校本部:http://www.yulinvtc.com.cn 神木校区:http://www.ylsmvtc.com.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室和各招生系部等部门组成。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计划的编报,招生章程的草拟、上报、发布,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监察及结果公示;教务处组织各招生系部负责各招生专业笔试(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基础、职业技能测试)、面试的组织实施,配合招生就业处做好分类考试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的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校本部: http://www.yulinvtc.com.cn/zsw 神木校区:http://www.ylsmvtc.com/zs 招生咨询电话: 校本部: 联系电话:0912—3456004 3456005 18091200066 18091200200 13571290505 13609220005 传真:0912—3456004 电子信箱:zsb14318@163.com 神木校区: 联系电话:0912—8513000 8513088 18891525656 18691248881 18791271645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分类考试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计划、招生专业以陕西省教育厅、招生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综合评价招生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我院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报名。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6年3月1日8∶00至3月5日17∶00,根据省招办公布的我院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考生于2016年3月6日至30日在我院 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须考生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确认报名信息,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我院测试科目准考证。 第十三条 我院于3月31日(星期四)对不同类型入学申请者进行考核测试。 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按照考生高中综合水平(包括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职业适应性测试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按照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于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但确为普通高中的学生按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对待。 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以省招生办提供为准,职业适应性测试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组织测试后给出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分笔试和面试进行,其中笔试主要内容为:专业适应性测试、人际关系适应性测试、心里素质测试等;面试内容:仪表仪态、表达能力(2分钟自我介绍)、基本知识提问等;“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的文化基础主要测试语文、数学、英语基础知识,职业技能测试其职业实操水平。 第十四条 我院将依据招生计划和专业,按照综合评价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对考生进行预录取。 第十五条 我院于2016年4月5日前将预录取考生名单通过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同时将预录取结果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被我院预录取的考生于2016年4月6日至18日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注册报到,签订《入学确认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第六章 综合评价及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高中学业水平各科目考试成绩由省招办提供,各科目成绩合计折算后满分为70分,高中期间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省招办提供,折算后满分为8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由我院评判,满分为150分;“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测试结果由我院评判,满分为300分,其中文化基础满分为120,职业技能测试满分为180分。 第十八条 评价办法。 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学业水平满分70分,每门课满分10分,其中成绩A折算为10分、B折算为9分、C折算为8分、D折算为7分。生源学校综合素质评价总分为80分,其中A折算为80分、B折算为70分、C折算为60分。按下表评分: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综合评价入学考量评分表1 (满分300分) 准考号: 姓名: 身份证号:
“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文化基础测试语文、数学、英语,各门课满分40分共120分。按下表评分: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综合评价入学考量评分表2 (满分300分) 准考号: 姓名: 身份证号: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二十条 学院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录取。 第七章 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 第二十一条 我院2016年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工作依据陕西省招办《关于做好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免试招生中职技能拔尖毕业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4〕21号)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免试入学资格 申请免试入学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报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当年录取结束后获得上述奖项的应届毕业生,其免试入学资格保留至毕业后一年。 (二)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三)获得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四)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依据本章程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办法、资格审查及录取 符合免试入学条件并完成了陕西省高职单独招生网上报名程序的考生,必须于4月10日前向我院提出申请。应届毕业生还应向我院提供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技能大赛获奖证书;在职在岗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高级工或技师资格证书(或劳动模范证书)和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考生所报专业应与获奖专业或当前实际工作工种相同或相近。 我院将对申请者依据相关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考生,由学院统一到省招办办理录取备案手续。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4600元/年;住宿费(带暖气):800元/年。 第九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学院每年奖励学生3000余名,发放金额近200万元,奖学金覆盖率超过40%)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学院奖学金500—2000元。 减免学费:所有2016年分类考试入学新生第一年学费减免1600元。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报酬200元-500元/月。 第二十七条 助学贷款: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榆林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