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商职业学院2016年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院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我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院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我院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4029,在陕招生代码:8106。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工商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是陕西省人民政府主办、教育厅主管和教育部备案的公办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地处古城西安南郊大学城。学院现有工商管理、现代服务与管理、工程管理、计算机与信息管理、艺术和公共管理6个教学系。 第五条 办学地点:西安市长安区郭杜北街41号 邮编:710119 学院网址:http://www.snbcedu.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教务处、院办、纪监审、学工部及各教学系等部门组成。教务处负责拟定招生专业及计划,各系部负责制定测试项目、内容并开展测试,纪监审部门监督检查政策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gszsjy.snbc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9—81896100(传真)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院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计划以陕西省招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报名。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6年3月1日8∶00至5日17∶00,根据省招办公布的院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考生于规定时间,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来我院现场确认。考生在确认报名信息、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测试科目准考证后便可进行测试。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综合考评小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对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我院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为我院组织的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 1.普通高中生 该类考生的综合评价成绩由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组成。 综合评价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 2.“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 该类考生的综合评价成绩由文化基础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组成。 综合评价成绩=文化基础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 3.对于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普通高中生,综合评价测试按照普通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对待。 第十四条 测试完毕后,4月5日前我院将入学申请者预录取名单通过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并在我院招生信息网(gszsjy.snbcedu.cn)上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入学申请者于2016年4月16、17日持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对普通高中生的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其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后满分为98分,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折算后满分为9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由我院评判,满分为112分。 对“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的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其中,文化基础测试满分为100分,职业技能测试满分为200分。 第十七条 1.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综合评分满分98分。其中A级计14分;B级计12分;C级计10分;D级计8分; 2.高中综合素质综合评分满分90分。其中A级计15分;B级计12分;C级计9分;D级计6分; 3.职业适应性测试112分。内容包括自我介绍、对报考专业的认识及未来职业规划。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学校提出特殊身体健康要求的专业,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十九条 我院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录取。综合评价分数相同时,按照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电视节目制作和航空服务专业学费为7500元/人·学年;其他专业均为5500元/人·学年。 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900元。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按规定申请并达到相应条件的可享受以下不同情况的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 国家助学金:特困3500元/人·年,一般2500元/人·年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我院为贫困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报酬。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认真执行国家和陕西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被我院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在新生入学期间开设“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主要工作日程安排表: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陕西工商职业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 201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