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指中专、职校、技校,以下简称“三校”)中部分优秀应届毕业生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激发上海市“三校”在校生学习积极性,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2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5月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28号),2011年继续实施对“三校”优秀应届毕业生报考高等院校加分政策。
通知要求,加分名单由学校自行推荐,加分对象必须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符合报考高等院校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三校”应届优秀毕业生(含具有上海市户口但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三校”毕业生)。 (一)在校学习期间曾获得省市级(含省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 (二)在校期间两次获得或毕业学年期间获得区县或学校主管单位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 (三)在校期间获得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的技能特长生; 报名考试和加分办法细则如下: (一)经市教委审定推荐的优秀毕业生与其他上海市“三校”考生同时参加全市统一的高考报名、填报志愿和招生考试。 (二)经市教委审定推荐的优秀毕业生,纳入全市统一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照顾对象的范围。 (三)凡获省市级(含省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参加上海市高等职业院校(5月)招生统一考试,享受高考成绩总分加12分的政策,由高校择优录取;参加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6月)招生统一考试,享受高考成绩总分加20分的政策,由高校择优录取。 (四)在校期间两次获得或毕业学年期间获得区县或学校主管单位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以及在校期间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加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获个人全能奖的技能特长生,参加上海市高等职业院校(5月)招生统一考试,享受高考成绩总分加6分的政策,由高校择优录取;参加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6月)招生统一考试,享受高考成绩总分加10分的政策,由高校择优录取。 (五)审定推荐的优秀毕业生,在享受加分政策后达到各批高校公布的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如已表示愿意服从学校专业调剂的,高校应择优录取。 |